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改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