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已修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