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三条已修改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