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