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