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