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三十条已修改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