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