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已修改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