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设施的安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