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卫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