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章 边防、海防和空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