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已废止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