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六条已废止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