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二节 代理第七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