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条已废止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