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