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八条已废止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2009年8月27日删除)(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