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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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