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