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