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