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