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六条已废止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