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已废止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