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已废止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