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已废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