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已废止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