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已废止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