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