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条已废止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