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已废止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