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已废止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