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已废止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