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已废止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