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已废止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