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驻本行政区域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