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