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