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