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第四十八条有效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