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