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