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