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