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