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