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条已修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