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有效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