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