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有效地震灾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