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