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物资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