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五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